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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8591 2022-12-05

            企幫幫-專業代辦-企業從0到1整體方案服務商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

              為貫徹落實《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進一步加強我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區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所稱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梯度銜接組成。

             

              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加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的中小企業,應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上統稱合規經營)。

             

              第四條 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建立健全“有進有出”動態管理機制,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自治區相關支持政策,負責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各市、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審核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工作。其他任何部門、機構不得開展與優質中小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利用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搭建本地區優質中小企業數據庫。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對企業運行、發展態勢、意見訴求,以及扶持政策與培育成效等開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蹤,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開展精準服務;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推動涉企數據互通共享, 減輕企業數據填報負擔。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七條 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誰負責”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不斷引導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第八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附件1)、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附件2)、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附件3),組織開展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并結合自治區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地方特色指標,作為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指標的組成部分。相關指標說明(附件4)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采取公開征集、自愿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核查和公示等方式進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設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以下簡稱培育平臺)為自治區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的申報和審核平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企業信息及對應材料。各市、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別擁有管理人員帳號和相應權限。

             

              第十條 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一)由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縣、市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逐級審核原則,分別對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復審和實地核查,并按照本細則第三條規定對企業合規經營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復審通過的企業進行公示,對公示期內轄區企業申訴信息進行答疑,并將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十一條 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一)由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縣、市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逐級審核原則,分別對照評價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復審和實地核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逐一查詢申報企業相關信息,同步征求同級網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對企業合規經營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復審通過的企業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匯總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實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征求自治區有關部門意見,向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反饋核查結果和未通過原因,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期內,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企業申訴信息進行答疑;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為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 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

             

              (一)由縣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認定的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縣、市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逐級審核原則,分別對照評價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復審和實地核查,并按照本細則第三條規定對企業合規經營情況進行審核把關;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將復審通過的企業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匯總審核,開展實地核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視情況征求自治區有關部門意見,并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公告,認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十三條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具體開展時間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度通知為準;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經公告的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核查)并推薦,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復核,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含實地核查)并推薦,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通過后,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和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和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和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審核,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后,不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取消公告或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七條 有效期內的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和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由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和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企業所在地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在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的基礎上,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報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九條 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動態管理執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條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各地應充分發揮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機制作用,統籌協調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強部門協同、區市縣聯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優質中小企業支持培育力度,構建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

             

              第二十一條著力做好服務供給。各地應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加強分層分類服務。對于自治區創新型中小企業,加大普惠支持服務力度,推動企業加快成長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對于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支持和鼓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務。

             

              (一)納入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辦實事清單;

             

              (二)納入各級財政相關資金支持范圍;

             

              (三)提供政府購買服務或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務;

             

              (四)推薦申報各類科技創新項目、重點研發計劃及參與各類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平臺建設任務;

             

              (五)推薦申請金融機構專精特新企業專屬金融服務;

             

              (六)推薦給自治區產業發展基金及其他社會資本作為投資儲備項目;

             

              (七)推薦參加中博會等專業展會和“創客寧夏”大賽等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

             

              (八)提供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產品展覽展示、供需對接、宣傳報道等支持服務;

             

              (九)支持專精特新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參加區內外高級研修班培訓;

             

              (十)其他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為對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推動企業上市掛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地方金融監管局、寧夏證監局推動企業輔導備案,協調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等主管機構,共同推動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上市和掛牌工作。

             

              (一)推動在新三板掛牌,支持企業到滬深北證券交易所上市,為企業股改、掛牌和上市提供專項服務;

             

              (二)協調交易所為每家已經到證監局申報輔導備案的企業,配備上市咨詢聯絡專員提供專業指導,實現報輔企業聯合走訪全覆蓋;

             

              (三)聯合交易所舉辦企業改制上市培訓班、實際控制人培訓班、財務總監及董秘培訓班等,共同建立系統化的上市課程體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龍頭企業圍繞上下游產業鏈開展并購重組,支持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方式進入資本市場;

             

              (五)支持以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

             

              第二十四條 鼓勵大型企業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產業鏈、供應鏈體系,開放產業集群圖譜,開展“大手拉小手”活動;開展“攜手行動”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推進優質中小企業上云上平臺等專項行動,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相關部門和各市、縣(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企業溝通機制,暢通企業信息渠道,了解企業發展狀況及訴求建議,為制定政策和提升服務提供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國家《暫行辦法》和本細則執行情況適時修訂。原《自治區“專精特新”企業培育認定管理辦法》(寧工信規發〔2021〕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被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自治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2014年—2021年度認定且復核通過的示范企業)、自治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 3 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細則對應的認定標準執行。

             

              附件:1.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2.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3.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4.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附件1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一、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內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二、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

              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2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20分)

              B.自主研發的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5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5分)

              E.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

              3.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

              5.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10分)

              B.屬于其他領域(5分)

              6.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認定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視為滿足認定條件:

              (一)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四)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兩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1000萬元以上。

              3.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6000萬元以上。

              4.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二、評價指標

              包括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創新能力四類十五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專業化指標(滿分25分)

              1.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從事特定細分市場年限(滿分5分)

              每滿2年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4.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5分)

              A.在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及關鍵領域“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取得實際成效(5分)

              B.屬于工業“六基”領域、中華老字號名錄或企業主導產品服務關鍵產業鏈重點龍頭企業(3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二)精細化指標(滿分25分)

              5.數字化水平(滿分5分)

              A.三級以上(5分)

              B.二級(3分)

              C.一級(0分)

              6.質量管理水平(每滿足一項加3分,最高不超過5分)

              A.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獎榮譽

              B.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1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C.擁有自主品牌

              D.參與制修訂標準

              7.上年度凈利潤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標(滿分15分)

              9.產業導向(滿分5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或自治區“六新六特六優”產業體系(5分)

              B.屬于入庫“四上”企業 (2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10.產品和技術特色(滿分5分)

              A.企業擁有自治區級及以上新產品、新技術或首臺(套)、首版(次)、首批(次)產品等自主品牌1件(項)及以上(5分)

              B.企業掌握獨有、可持續的工藝、技術或配方,具備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獨立屬性,且主導產品占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超過50%(3分)

              C.企業擁有地域特色的產品或服務,且能利用特有的資源進行研發生產,產品質量優(通過相關質量體系認證)(2分)

              D.無以上情況(0分)

              11.示范引領(滿分5分)

              A.在區內九個重點幫扶縣區或移民安置區建立扶貧車間,或從事鄉村振興產業領域的企業(5分)

              B.退役軍人、殘疾人、高等院校畢業生創辦或當年積極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殘疾人或高校畢業生達到員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3分)

              C.在新三板、地方四板掛牌,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進入自治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名錄庫,或主持地方或團體標準制(修)訂(2分)

              D.無以上情況(0分)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分35分)

              12.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10分)

              A.I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B.自主研發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8分)

              C.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6分)

              D.I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2分)

              E.無(0分)

              13.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滿分10分)

              A.研發費用總額500萬元以上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發費用總額400-5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8%-10%(8分)

              C.研發費用總額300-4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6%-8%(6分)

              D.研發費用總額200-3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4%-6%(4分)

              E.研發費用總額100-2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3%-4%(2分)

              F.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14.上年度研發人員占比(滿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發機構級別(滿分10分)

              A.國家級(10分)

              B.省級(8分)

              C.市級(4分)

              D.市級以下(2分)

              E.未建立研發機構(0分)

              

            附件3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需同時滿足專、精、特、新、鏈、品六個方面指標。

              一、專業化指標

              堅持專業化發展道路,長期專注并深耕于產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產品。截至上年末,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以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于5%。

              二、精細化指標

              重視并實施長期發展戰略,公司治理規范、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生產技術、工藝及產品質量性能國內領先, 注重數字化、綠色化發展,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供應鏈管理等環節,至少1項核心業務采用信息系統支撐。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截至上年末,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標

              技術和產品有自身獨特優勢,主導產品在全國細分市場占有率達到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直接面向市場并具有競爭優勢的自主品牌。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足一般性條件或創新直通條件

              (一)一般性條件。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項:

              1.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同時滿足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8000萬元以上,且研發費用總額3000萬元以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設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擁有2項以上與主導產品相關的Ⅰ類知識產權,且實際應用并已產生經濟效益。

              (二)創新直通條件。滿足以下一項即可:

              1.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 強企業組名單。

              五、產業鏈配套指標

              位于產業鏈關鍵環節,圍繞重點產業鏈實現關鍵基礎技術和產品的產業化應用,發揮“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指標

              主導產品原則上屬于以下重點領域: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于制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軟件、先進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和產業技術基礎;或符合制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或屬于網絡強國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關鍵核心技術、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領域等產品。

              

            附件4

             

            部分指標和要求說明

              (一)指標中如對期限無特殊說明,一般使用企業近1年的年度數據,具體定義為:指企業上一完整會計年度,以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期末數為準。對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業,按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稱擁有自主品牌是指主營業務產品或服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產品或服務品牌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正式注冊。

              2.產品或服務已經實現收入。

              (三)所稱“Ⅰ類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 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產權)。

              (四)所稱“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類知識產權,其中專利限G20成員、新加坡以及歐洲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2.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Ⅰ類知識產權。

              3.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Ⅰ類知識產權。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Ⅰ類知識產權。

              (五)所稱“Ⅱ類知識產權”包括與主導產品相關的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授權后維持超過2年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產權)。

              (六)所稱“企業數字化轉型水平”是指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完成數字化水平免費自測,具體自測網址、相關標準等事宜,另行明確。

              (七)所稱“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是指產品安全、生產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網絡安全等各級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出具的判定意見。

              (八)所稱“股權融資”是指公司股東稀釋部分公司股權給投資人,以增資擴股(出讓股權不超過30%)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從而取得公司融資的方式。

              (九)所稱“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十)所稱“主導產品”是指企業核心技術在產品中發揮重要作用,且產品收入之和占企業同期營業收入比重超過 50%。

              (十一)所稱“主導產品在全國細分市場占有率達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可通過企業自證或其他方式佐證。

              (十二)所稱“省級科技獎勵”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一、二、三等獎;“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以及國防科技獎。

              (十三)如無特殊說明,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在計算評價指標得分時,如指標值位于兩個評分區間邊界上,按高分計算得分。

              (十四)本辦法部分指標計算公式

              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2。

              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企業上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100%。其他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計算方法以此類推。

              (十五)所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查詢結果為準;所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信用中國(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結果為準。以上查詢結果均以網站公開顯示、可查詢結果為準。

              (十六)所稱“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50強企業組名單是指該大賽2021年以來正式發布的名單。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辦公室2022年1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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