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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京經信發〔2023〕73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155 2023-12-07

            《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京經信發〔2023〕73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發布 《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貫徹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及《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實施方案》,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提升高精尖產業核心競爭力,規范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促進企業技術中心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主要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北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北京市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第四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創建、評價、管理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培育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創建

             

              第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創建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三次。

             

              第六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依法注冊,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企業高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并擔任技術中心主任,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且建立運行兩年以上,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企業技術中心應建立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

             

              (三)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其中建筑業企業不低于15億元,專精特新企業以及我市重點發展的前沿產業領域企業不低于1億元)。

             

              (四)有較高的研發投入,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在1000~5000萬元之間,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業3%;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7%;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5%;建筑業1%;其他3%。

             

              2、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5000萬元。

             

              3、主營業務收入小于2億元的專精特新企業以及我市重點發展的前沿產業領域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10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業10%,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20%,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10%,其他10%。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60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不低于80人)。

             

              (六)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內獲得的有效知識產權不少于10件(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醫藥制造業企業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注冊證書可視同有效知識產權);制造業企業近三年申請的發明專利不少于三件(醫藥制造業企業的臨床試驗申請、藥品注冊申請可視同發明專利申請)。

             

              第七條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總部企業申請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中心須在京設立。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從事的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九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創建程序: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創建通知,滿足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且自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企業,可按照創建通知要求,將申請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確定創建結果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基本要求參照第二章第六條。企業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評價材料進行核查,并形成評價結果,企業滿足基本要求且評價得分在60分及以上為合格。支持高精尖產業領域企業技術中心加大產業創新投入,組織關鍵技術攻關,提升企業競爭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確定評價結果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正式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連續兩年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因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因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和新產品產出,依托企業技術中心完善產業創新體系,集聚企業優勢資源開展中試制造、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落地,對于能夠保持較高增速、注重創新能力建設投資、具備較強標準和知識產權創制能力的企業,擇優給予支持。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在項目申報、人才引進與激勵等方面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各區可根據自身實際對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獎勵和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2021年)》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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