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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7665 2023-04-23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

             

            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1〕7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自貿港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貿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資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母基金。基金規模為100億元,根據投資進度,由省財政分年度通過預算安排出資。

             

              第三條 自貿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通過專業化投資運營管理,促進基金持續健康運行,保障政策目標有效實現。

             

            第二章 管理架構與職責

             

              第四條 自貿港基金管理架構主要包括自貿港基金投資運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機制、基金出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銀行等。

             

              第五條 建立聯席會議機制。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財政廳廳長擔任副召集人,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和基金出資公司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協調推進基金投資運作。其他省直部門負責人在聯席會議研究涉及分管事項時參加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主要職責為:

             

              (一)審議自貿港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投資計劃;

             

              (二)審議自貿港基金直投項目和項目制專項子基金;

             

              (三)協調解決基金運作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授權履行自貿港基金出資人職責。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加強行業政策指導,充分發揮熟悉產業和園區政策、了解項目情況的優勢,協助基金建立項目庫,積極向基金推介項目。

             

              第七條 基金出資公司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聯席會議的決定;

             

              (二)提交聯席會議審議基金年度工作總結和投資計劃;

             

              (三)簽訂自貿港基金委托管理協議;

             

              (四)商基金管理公司制訂子基金管理機構遴選標準;

             

              (五)審議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經過專家評審的子基金擬合作機構,并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六)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考核評價;

             

              (七)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出資公司下屬的自貿港基金管理運作實體,具體負責管理運作自貿港基金,管理費根據其業績考核結果調整,每年按照最高不超過基金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收取。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為:

             

              (一)受托管理自貿港基金;

             

              (二)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結合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等需要,會同基金出資公司等制訂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三)按基金投資方向和投資要求,建立項目儲備庫;

             

              (四)遴選子基金擬合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子基金設立方案,組織專家評審;

             

              (五)對子基金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

             

              (六)向子基金派駐出資人代表;

             

              (七)基金出資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設立自貿港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基金出資公司、自貿港基金管理公司和部分投資、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對子基金申報機構進行專家評審。邀請子基金主要投資領域涉及的省直部門有關業務同志作為委員參加評審。

             

              第十條 設立自貿港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聘請產業、金融、投資、法律、財務等領域的省內外知名專家和業界人士擔任委員,為基金運作提供專業咨詢。

             

              第十一條 自貿港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建立基金專戶。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金保管等有關事宜,并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督。

             

            第三章 投資范圍與基金運營

             

              第十二條 自貿港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領域:

             

              (一)支持重點產業發展。支持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主導產業發展;支持數字經濟、石油化工新材料、現代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種、航天科技等“海陸空”未來產業發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

             

              (二)支持重點園區發展。支持海口江東新區、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和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等省內各園區的產業培育與集聚,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和園區與自貿港基金合作設立子基金,推動形成“一園區、一基金”發展格局。

             

              (三)支持重大項目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支持未來預期現金流可以覆蓋投資成本、退出有保證的重大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 除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外,自貿港基金原則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資方式運作,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資到位。

             

              第十四條 自貿港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應公開透明,按照征集、申報、評審、決策和公示等程序公開遴選子基金擬合作機構。自貿港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對子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組織專家評審,并將通過專家評審的擬合作機構提交基金出資公司審議決策。

             

              除公開遴選外,自貿港基金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邀請相關機構設立子基金,但應在批準設立子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以及風險承擔能力;對子基金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1%。

             

              (二)具備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權投資案例。

             

              (四)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 子基金的設立、運作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注冊在海南省內,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0年。存續期滿后如需延長,應報聯席會議審批。

             

              (二)投資省內企業的金額應不低于自貿港基金出資額的1.5倍。省內企業應開展實質經營活動,并包括下列情形:

             

              1.子基金所投企業注冊地位于省內,且投資額應不少于自貿港基金出資額;

             

              2.子基金存續期內,所投企業遷入省內、被省內注冊的企業收購或者在省內設立子公司;

             

              3.子基金設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省內政府投資基金新增投資的注冊在省內的企業。

             

              (三)投資單個項目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四)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收取管理費。

             

              第十七條 子基金通過公開上市、股權轉讓、股權回購和清算等市場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擇機退出。

             

              第十八條 根據市場通行做法,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則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條 子基金存續期內,鼓勵子基金出資方或其他投資者購買自貿港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額。同等條件下,子基金出資方優先購買。在子基金注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購買的,以自貿港基金原始出資額轉讓;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購買的,以自貿港基金原始出資額及從第3年起按照轉讓時1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根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市值確定。

             

              第二十條 為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自貿港基金可以獲得的超額收益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務完成情況對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實行分檔讓利。子基金投資省內企業金額達到自貿港基金出資額2倍、2.5倍和3倍的,自貿港基金可分別將該子基金投資所得超額收益的20%、40%和60%進行讓利。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貿港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對子基金投后管理和服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各出資方應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自貿港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資方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條 基金閑置資金應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四條 子基金應委托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由子基金管理機構自行確定。托管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海南省地方性商業銀行;

             

              (二)具有銀行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近3年內無重大過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在子基金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自貿港基金可以單方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設立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自貿港基金資金撥付到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資項目的;

             

              (三)子基金主要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自貿港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財務會計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審計。對基金運作中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容錯機制,鼓勵大膽創新。自貿港基金運作遵循客觀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自貿港基金整體投資運營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但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施百分制和四級分類。四個級別分別是:優秀:90(含)—1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較差:60分以下。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政策指標、效益指標和管理指標等:

             

              (一)政策指標(40分)。主要考核基金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情況,撬動社會資本情況,投向省內項目情況,支持園區發展情況,支持產業發展情況,資本招商情況等。

             

              (二)效益指標(30分)。主要考核基金投資進度情況、投資回報情況等。

             

              (三)管理指標(30分)。主要考核基金規范管理情況,包括信息報告、資金使用監控和風險控制等情況;投后增值服務情況;項目儲備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自貿港基金運行的不同階段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本年度考核指標的具體標準及權重,自行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組織專家等方式開展績效評價。同時,根據考核評價結果,確定基金考核評價等級,并將考核評價結果和相關工作建議書面報送省政府。

             

              第三十四條 基金出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績效評價,按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和反饋情況,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自貿港基金績效評價結果與管理費支付等指標掛鉤。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按年度管理費的100%進行支付;良好的,按80%進行支付;合格的,按60%進行支付;較差的,按40%進行支付。

             

              第三十六條 子基金應在有限合伙協議等文件中約定績效目標,設定績效激勵約束條款,確保績效評價結果在子基金層面的有效應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自貿港基金與中央政府投資基金等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子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海南省工業和信息產業投資基金等省政府投資基金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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