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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對方企業因已注銷無法索取發票怎么辦?

            13195 2018-08-22

            A: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并且明確規定,提供的資料中,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因此,你公司因對方已注銷而無法索取發票的,能夠提供上述資料的,于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無需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但對上述資料要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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