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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1305 2023-10-13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吸收合并,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種是新設合并,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司歸并為一個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存續分立,指一個公司分出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續;另一種是解散分立,指一個公司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一、公司合并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因合并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工商企字[2009]83號)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當包括: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合并后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情況,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并公告應當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三)合并各方公司關于通過合并協議的決議或決定;
(四)合并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七)因合并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合并協議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因合并新設公司的經營范圍或存續公司新增的經營范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憑有關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登記。
二、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解散公司注銷后分公司歸屬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公司申請該分公司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合并協議復印件;
(四)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五)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六)因合并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八)分公司營業執照。
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
三、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根據合并協議,解散公司注銷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歸屬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被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合并協議復印件;
(五)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六)因合并存續或新設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九)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
四、公司分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因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工商企字[2009]83號)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分立后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情況,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稱,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四)分立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 ,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七)因分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分立決議或決定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憑有關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登記。
五、因分立公司分公司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根據分立決議或決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歸屬于新設公司的,公司辦理該分公司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四)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五)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或解散公司的變更或注銷證明、新設公司的設立證明;
(六)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八)分公司營業執照。
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
六、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根據合并協議,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歸屬于新設公司的,被投資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
(三)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五)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或解散公司變更或注銷證明、新設公司的設立證明;
(六)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九)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