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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企業銷售貨物,購貨方是事業單位,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7497 2018-05-22

            A:《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除企業之外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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