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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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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A: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